为规范静安区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增项办理程序,确保资质办理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设施资格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本条件适用于静安区内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增项。增项范围包括:
- 消防给水工程设计
- 消防排烟工程设计
- 消防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工程设计
- 消防报警工程设计
- 消防自动灭火系统工程设计
-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工程设计
- 消防通信工程设计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 具有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资金;
-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具有承接相应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的能力和业绩;
-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的单位,应当向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以下材料:
- 资质申请书;
- 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 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 技术装备清单;
- 资金证明;
- 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承接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业绩材料;
- 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质增项办理程序如下:
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向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提交资质增项申请材料。
2. 受理审查: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受理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
3. 现场核查: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4. 资质评审: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资金、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审。
5. 公示和发证: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对通过评审的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资质证书。
本条件由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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