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消防设施工程合并办理指南
前言
消防设施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了提高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和效率,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普陀区消防设施工程合并办理暂行办法》,对合并办理消防设施工程的流程、资料、时限等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合并办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普陀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消防设施工程: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消防水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灭火器材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合并办理的流程
合并办理消防设施工程的流程如下:
1. 申请人提交《普陀区消防设施工程合并办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 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对资料进行审查。
3. 市场监管局派员现场踏勘,核查工程情况。
4. 市场监管局出具《普陀区消防设施工程合并办理意见书》。
5. 申请人持《意见书》向消防救援机构申办消防验收。
合并办理的资料
合并办理消防设施工程所需的资料包括:
《普陀区消防设施工程合并办理申请书》
项目设计方案
工程概算
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其他相关资料
合并办理的时限
市场监管局对合并办理消防设施工程申请的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出具《意见书》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
合并办理的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合并办理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市场监管局对工程情况进行现场踏勘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未经合并办理的消防设施工程,不得进行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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