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增项要求
为促进长宁区环境工程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企业资质水平,现对拟申请长宁区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增项企业提出如下要求。本要求适用于所有拟申请增项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包括正在办理资质证书和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次增项范围包括:
给水管道工程设计专项
排水管道工程设计专项
给排水工程设计专项
供热管道工程设计专项
燃气管道工程设计专项
企业申请增项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具有健全的质量保怔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具有与申请增项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
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企业申请增项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增项申请表》
《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技术工人员名册》
《质量保怔体系文件》
《质量管理制度》
《信誉和业绩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提交增项申请材料后,长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评审。评审合格后,发放《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增项证书》。
企业在办理增项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增项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查和评审工作。
对于不符合增项要求的企业,长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不予通过。
已取得环境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增项手续。
申请长宁区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增项应当符合本要求,提交齐全申报材料,积极配合审查和评审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本要求仅适用于长宁区,其他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建议企业在申请增项前,咨询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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