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资质增项要求
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长宁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资质管理,促进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长宁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资质增项要求》,明确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资质增项的具体要求。资质增项是指企业在原有资质等级的基础上,申报增加新的专业资质类别。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增项:
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相应专业类别资质标准的规定。
具有与其申报增项专业类别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
近三年承担过与申报增项专业类别相类似的工程业绩,且业绩优良。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完善的质量保怔措施。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信用记录。
企业申请增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增项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信用报告;
其他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提交的增项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受理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受理的增项申请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出具核查合格通知书;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出具核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发给企业《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企业取得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资质后,应当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程活动。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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